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高档商品住房建设和投机性、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的管理工作,为各级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服务窗口提供方便;并及时提供二手房交易的有关信息;在发放房产证时应查验地税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
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商业银行要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空置房情况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有区别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
五、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
各城市要按照《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06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通知》(陕建发〔2006〕2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严禁超越计划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