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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2006年以来,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我省房地产市场保持了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但也还存在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根据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调控,切实调整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将住房建设规划分解为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各城市2006年住房建设规划要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今后每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应在当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西安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政府备案,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对未按时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将予以通报。

  从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经济适用住房)所占比重,按照城市区域或城市市区总量控制确保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各城市应尽快制订分区域的项目住房套型控制比例,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确需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要及时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或项目的控制比例调整开发项目套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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