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依法进行罚款时,要开具罚款收据。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强化税源监控。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目 等级 单位税额
一、原油 8元/吨
二、天然气 2元/千立方
三、煤炭 0.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粘 土
1.制砖用粘土 2元/吨
2.其他粘土(指非制砖用粘土用的各类黄土和其他土质的粘土) 0.5元/吨
(二)大理石、花岗岩 5元/立方米
(三)石灰石 2元/吨
(四)硫铁矿、磷铁矿 1元/吨
(五)石棉矿 五等 0.8元/吨
(六)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 1.2元/吨
(七)石英砂(各种玻璃用砂等) 3元/吨
(八)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 1元/吨
(九)页岩 1元/吨
(十)砂岩 1元/吨
(十一)方解石 3元/吨
(十二)芒硝 1元/吨
(十三)磷矿 3元/吨
(十四)矿泉水 4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