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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依法进行罚款时,要开具罚款收据。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强化税源监控。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目                       等级          单位税额

  一、原油                                 8元/吨

  二、天然气                                2元/千立方

  三、煤炭                                 0.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粘 土

  1.制砖用粘土                               2元/吨

  2.其他粘土(指非制砖用粘土用的各类黄土和其他土质的粘土)         0.5元/吨

  (二)大理石、花岗岩                           5元/立方米

  (三)石灰石                               2元/吨

  (四)硫铁矿、磷铁矿                           1元/吨

  (五)石棉矿                   五等          0.8元/吨

  (六)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                       1.2元/吨

  (七)石英砂(各种玻璃用砂等)                      3元/吨

  (八)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                   1元/吨

  (九)页岩                                1元/吨

  (十)砂岩                                1元/吨

  (十一)方解石                              3元/吨

  (十二)芒硝                               1元/吨

  (十三)磷矿                               3元/吨

  (十四)矿泉水                              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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