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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函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函
(2006年7月4日 云地税二字[2006]68号)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你会《关于请求确认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云教奖[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是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所募集的捐赠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精神,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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