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
(2006年8月14日 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SZJG/T23-2006)经市政府批准,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7年2月15日起实施。龙岗、宝安两区参照执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深圳市卫生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清华深圳龙岗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向阳、邓平建、周鹏、杜忠、侯红利、张锦周、谭建军、杨冬燕、杨永存、刘晋、刘桂华、李永红。
引 言
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生产应用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和欧盟委员会(EC)在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的评价和管理中普遍应用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制定本标准。
鉴于目前的技术水平,本标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可能产生危害人类健康的未知因素尚不能提出具体的要求,因此,随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的研究和认识的深化,本标准尚有修订的可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要求、评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深圳市的研究、试验、生产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19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业转基因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in agriculture
利用基因操作(3.2)技术改变基因组(3.3)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3.2
基因操作 genetic manipulation
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3.4)导入受体生物(3.5)的技术。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3.5)毒性(3.6)、致敏性(3.7)和抗营养作用(3.8)的影响程度以基因操作类型1~3表示。
注:基因操作类型1表示可消除或者降低受体生物的毒性、致敏性或抗营养作用;基因操作类型2表示不改变受体生物的毒性、致敏性或抗营养作用;基因操作类型3表示可增强受体生物的毒性、致敏性或抗营养作用。
3.3
基因组 genome
生物细胞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4
重组DNA分子 recombinant DNA molecule
由载体(3.9)和外源基因(3.10)的DNA序列(3.11)组合而成的分子。
3.5
受体生物 recipient organism
用于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3.1),被导入重组DNA分子(3.4)的植物、动物或者微生物。
3.6
毒性 toxicity
由生物体中含有的生物毒素(3.24)通过摄入导致人或动物发生中毒反应的作用。作用的强度以毒性等级Ⅰ~Ⅳ表示。
注:毒性等级Ⅰ表示无毒性;毒性等级Ⅱ表示有毒性,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害;毒性等级Ⅲ表示有毒性,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可以避免其危害;毒性等级Ⅳ表示有毒性,而且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可以避免其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