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8月7日 深民防办〔2006〕60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3号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必备材料(申请时必须报送的材料):
(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及电子光盘;
(3)《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原件1份);
(4)法人证明文件(原件1份)。
2.补充材料(可以在审批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
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仅易地建设项目、免建项目提供)。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