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 深环〔2006〕320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申请时必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表;
2.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含电脑光盘);
3.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投资重大项目不需提供);
4.法人证明文件。
(二)补充材料(可以在审批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
选址意见书
二、在“九、行政许可程序”最后增加:
(三)对于市重大投资项目:申请人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三、在“十、许可时限”中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