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 深国房〔2006〕535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一、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之附件“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查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如下修改:
  (一)在“四、申请材料”中将“上述(一)至(六)项文件由申请人提供”和“上述(七)至(九)项文件在项目用地须转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预审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制作和准备”中的“文件”修改为“材料”。
  在本部分最后增加两段:
  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预审,只需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和(八)项材料;重大投资项目拟占用的土地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社会投资的市重大项目:拟占用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的,补充提交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占用物流园区用地的,补充提交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高新技术项目的,补充提交市科技局签发的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法律依据中增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
  (二)在“七、预审程序”中增加第(三)项:深圳市重大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环评审批(政府投资类)或者项目前期计划立项、环评审批(社会投资类)。
  (三)在“八、预审部门和时限”中将标题“预审部门和时限”改为“预审时限”;在原内容后增加:深圳市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应在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