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类区域中的机场配套类停车场按本办法核定标准征收;
(二)一类区域住宅类及二、三类区域的独立停车场(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仍按工业用途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月份缴纳。
第十一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缴纳人应在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派出机构申报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登记。
派出机构收到有关登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并发给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每次缴清土地使用费后,派出机构应当向缴纳人出具收款证明并在缴费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缴纳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逾期未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工商、税务和交通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在办理工商、税务年审、停车场经营许可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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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未缴纳│ 缴纳地价的 │
│ │地价的├────┬───┤
│ │ │非商品性│商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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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类│商业配套类 │ 2500 │ 1500 │ 1200 │
│ ├───────────────────┤ │ │ │
│ │商业性室内专业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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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类│机关单位及公益配套类 │ 500 │
│ ├───────────────────┼───┬────┬───┤
│ │工业区、物流区配套类 │ 1300 │ 7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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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定价类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 500 │
│ │类 │ │
│ ├───────────────────┼────────────┤
│ │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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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罗湖、上步片区上浮20%。 │
│2.独立地下停车库下浮30%,独立地上多层停车库下浮20%。 │
│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 │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
│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含合资建设│
│)的游览参观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体育场馆、音乐厅、影│
│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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