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0日 深府办〔2006〕139号)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促进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以下简称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
第四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各辖区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车位征收。
停车场(位)的车位数由市交警部门颁发的停车场(位)经营许可证载明。
第八条 本办法征收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类别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征收标准的区域划分和类别按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确定。
第九条 住宅类停车场(位)、“停车场区域划分”划定的二类和三类区域、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区域的停车场(位)暂免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