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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整治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6年8月10日前)。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周密安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质监部门要印制好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安全使用方面的宣传资料,做好普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阶段(2006年8月1日至8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加大对服装制造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将特种设备相关宣传资料发放到服装制造企业。要精心组织锅炉普查工作,查清服装制造业在用锅炉数量及安全状况并登记造册。质监部门要在8月中旬完成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相关工作人员的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实施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全面开展检验及整治工作。质监部门根据普查的数据,集中力量进行检验。对于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于需要整改的,要认真指导使用单位落实整改;对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责令报废的,企业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四)验收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并将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结果,在11月20日前报送质监部门,质监部门要在1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政府。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消除安全隐患工作的重要性,力求取得整治工作实效。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
  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施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和实施工作,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三)依法监管,严格执法。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整治合力,对发生蒸汽锅炉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加强服务,廉洁自律。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自律,主动热情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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