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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6〕138号)


  《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8月14日

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蒸汽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为了消除我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安全隐患,杜绝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初步查清我市服装制造业使用的蒸汽锅炉数量和安全状况,基本消除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安全隐患,规范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建立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尽快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充分发动和组织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在今年8月底前对本辖区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作一次全面的普查,对普查出的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要登记造册并及时通报质监部门。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在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大对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到质监部门办理蒸汽锅炉检验及使用登记手续;对需要整改的企业,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在检查和检验中确定为需要报废的蒸汽锅炉,要督促企业办理报废手续。
  今后,凡在本辖区内新注册的服装制造企业,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要及时告知相关蒸汽锅炉使用方面的政策法规,严禁无证使用蒸汽锅炉。要把服装制造业是否合法使用蒸汽锅炉作为日常巡查的一项内容,加大对本辖区内服装加工企业的巡查力度,凡发现未办理登记使用手续或未申报检验的蒸汽锅炉,要及时通报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质监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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