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
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根据《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三条 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缴的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返还采矿权人。
第四条 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预缴保证金。
保证金预缴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预缴额=矿区面积×收缴标准×影响系数。
新办矿山,矿区面积按照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采矿证)登记面积计算,影响系数按照1计算。
已取得采矿证的矿山,矿区面积按照重新核定的矿区面积计算,影响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中的标准计算。
矿区面积由发证机关核定。
收缴标准按照《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收缴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保证金的预缴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