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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由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招聘,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城市管理监督员负责巡查或按要求普查、核实责任网格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监督员应根据巡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报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
  第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为:接到市领导批示、12319热线、媒体曝光、我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巡查发现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等渠道反映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
  (一)重大问题即时指派主办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落实解决;
  (二)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办理;
  (三)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
  (四)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后转到区级平台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对非市、区属责任单位进行协调;
  (五)需要协调解决或责任单位不按时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督促。
  第十一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为:区级平台接到反映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
  (一)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办理;
  (二)属区属单位处理的问题,及时转到区属责任单位;
  (三)需要协调解决或责任单位不按时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督促;
  (四)本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转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与市、区两级平台分别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使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接到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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