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标准。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市级与区级平台之间,市级、区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规范制度。明确市、区两级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使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运行;
(三)属地为主。为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得到及时、快速处理,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问题,确有困难的,由市统一协调处理。
第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是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具体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应急服务指挥系统,及时调度力量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违章案件;
(五)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协调解决综合性、跨区域的重大城市管理部件或事件问题;
(七)负责接收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及市民转来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按照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处理;
(八)负责汇总和整理市、区相关部门就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培训。
第八条 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
(三)负责处理来自城市管理监督员、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市民等渠道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四)负责监督、考评辖区内专业部门(含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负责调度指挥辖区内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
(六)负责执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定期更新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