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服务人员所在乡(镇)负责提供免费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四)"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县(市、区)人事局,就业统计时列入地方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随时办理就业手续(延长服务期的,办理时间顺延),重新开具报到证,并备注"XX年X月到XX年X月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在服务期未满退出的,从退出之日起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可办理就业手续。
(五)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参加"三支一扶"毕业生离校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才中介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三支一扶"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六)"三支一扶"毕业生要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如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
(七)"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八)"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以申请延长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研究生和自主创业等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评估考核
2007年起,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三支一扶"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由团县(市、区)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三支一扶"办,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分别报省和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备案。省"三支一扶"办对"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产生的年度总体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九、工作要求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三支一扶"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落实设区市、县(市、区)承担的经费;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更加有效、便捷的实施和管理办法。为便于管理,有关县(市、区)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可适当集中安排工作岗位,切实把参加这一计划的毕业生引导好、使用好、管理好,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