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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7、保险费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由保险公司收取,高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收取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物价、财政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高校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加强《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一)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学校应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实施收费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备案)。高校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二)高校服务性收费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服务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无具体标准的,由学校按照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在实施收费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高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申领发票,收取费用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高校服务性收费收入,在按规定纳税后,其税后收入剔除成本、费用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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