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课外计算机上机、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如:游泳馆、网球场、健美馆、娱乐设施)出租、出借,打字、复印,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体育、艺术等培训班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3、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单位提供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及相关服务费。培训及相关服务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补发、损坏换领每证40元,由需要申领、补发、换发身份证的学生缴纳。
2、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每证5元,由需要迁移户口的学生缴纳。
3、健康检查收费。学校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应纳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入学时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健康检查[包括内科、外科(含皮肤)、妇科(含宫颈刮片)、五官等科常规检查]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体检费用。
4、预防免疫接种收费。按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434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620号、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5]101号文件规定,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接种计划免疫(即第一类疫苗,包括①皮内注射用卡介苗,②麻疹减毒活疫苗,③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④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药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学校和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药品、一次性注射器、注射费用等)。
5、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进行的非计划免疫(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由学生按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不得强制,费用由学生负担。其中:免疫药品费由学校按实际进价据实向学生计收,注射费用(含一次性注射器等)按每人次2.5元的标准执行。
6、学生使用的教材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