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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可按正常办学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18、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19、高校学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高校本、专科学生住宿按房间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分档收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单人间每生每年2000元,双人间每生每年1500元,住三人间以上的按本、专科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高校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

  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住宿费不予退回。

  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的学生,按大陆学生相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专业综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参加由主考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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