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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10、2005学年及以前军事院校已招收的地方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1、普通高校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暂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具体标准。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 (MBA)、公共管理硕士 (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 (MPACC)、公共卫生硕士 (MPH)、农业推广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军事硕士、兽医专业学位、医学专业学位、建筑学专业学位等)以及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的学费,暂由各高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生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按本校同类专业年学费标准的50%收取。完成研究生进修课程后,符合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人员进入硕士、博士学位阶段学习的学费暂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2、高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学校只能收取本科阶段的学费,其学费按学生入校当年本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标准收取。本科阶段学习年限按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3、在省内以联合办学形式举办的高等教育,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主考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外省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其学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4、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外(含港、澳、台)高等学校签订办学合同协议合作举办的本科、专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学习的学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按办学成本核定,但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2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7000元。

  15、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根据具体办学成本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6、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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