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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深府办〔2006〕125号)


  《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统计工作,确保我市人口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统计调查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监测的对象,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服务人口。

  户籍人口是指拥有深圳市红印户口的人。

  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所居住的街道按常住地原则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在本街道,并已在本街道办理户口登记的人;

  2.已在本街道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本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调查时居住在本街道,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户口在本街道,但已离开本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深圳市常住人口的计算遵照国家下算一级制度执行。即深圳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制度方法,开展人口调查并将调查原始数据资料上报广东省统计局,由广东省统计局计算核定深圳市常住人口总量和结构。

  流动人口是指在本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

  管理服务人口是指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和。

  第三条 开展人口统计调查遵照时点统计、常住人口统计、在地登记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国家普查年份(逢尾数0和5的年份),人口统计数据以人口普查(含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准;在非普查年份,建立深圳市常住人口抽样调查和职能统计相结合的统计调查制度,以确定当年人口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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