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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地区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建立州级粮食储备,各县市要相应确定一定规模的粮食储备,并加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调得动、用得上。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粮食储备,并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市要按照抓紧制定各自的粮食风险应急预案,合理确定预警指标,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时机和力度,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三、强化粮食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管粮意识。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促进依法依规管粮。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推进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粮食收购市场放得开、管得好。

  (二)坚持粮食收购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加强服务和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罚。

  (三)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要依法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自觉向所在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相关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拓宽统计调查范围和内容,逐步健全粮食市场检测体系和粮食供求、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提高粮食统计工作质量。粮食、统计、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落实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州、县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促进依法行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内设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各级财政要安排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专项经费,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添置和更新统计设备,实现省、州、县市三级统计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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