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促进全州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确保粮食经济健康发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三农”的高度,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县市长对本县市粮食生产、流通和财务全面负责。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下,县市长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当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实现粮食总量平衡的责任,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担负起宣传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依法管粮的责任,为粮食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机构、编制和装备保证;担负起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责任,确保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取得实效;担负起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责任,大力扶持龙头加工企业,把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富民强县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担负起管好粮食财务的责任,负责本县市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消化和贴息,按规定范围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农村和粮食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
(一)狠抓粮食购销,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抓好粮食购销,是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保障农民增产增收的大事。要彻底放开粮食市场,鼓励取得收购资格的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继续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在新粮上市时,具备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市场价格就市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价收购预案启动的准备工作,防止出现谷贱伤农和卖粮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