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安监管法规字[2005]19号)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陆续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于需要企业整改提高和许可证审查、颁发内容及环节较多,目前仍有相当部分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时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7月13日前已经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办证申请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2005年12月31日,涉及办证所需的 有关材料一时未齐全的,可在申请后继续补办。原则上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年底前办完。
二、凡7月13日前未提出书面办证申请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的市或县安监部门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执法文书,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其一切生产活动,并抄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收回营业执照等证照。所有被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以及违法组织生产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移送当地政府并建议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7月13日前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名单,自治区安监局将在本局网站 (http://www.gxws.chinasafety.gov.cn/)上公布。
四、各市、县安监部门要督促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抓紧整改和完善相关材料,尽快按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