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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安监管字[2005]10号)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当前,全区高危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正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管理,加快全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进度,现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须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高危行业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截止期限7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办证申请。涉及办证所需的有关材料一时未齐全的,或未完成安全评价的,可在申请后继续补办。原则上要求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年底前办完。凡7月13日前未提出申请的,将由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其一切生产活动,并抄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所有被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经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复产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凡应由自治区安监局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向自治区安监局申请并得到受理后,均需依照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自治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赴企业现场进行,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全力配合。现场核查主要是有针对性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指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评价报告》结论的真实性,特别是对评价报告中否决项和强制项所作结论是否真实进行核实。为体现现场核查的严肃性和核查人员的责任心,参加现场核查人员和专家必须在核查意见上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备案的要求,为了保证评价报告的质量,维护安全生产评价的严肃性,同时及时对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很有必要对各评价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评价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正式编制出版。评价报告的评审费用由评价机构负担。
  四、各高危行业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有效的抢险自救,减少事故损失。各级安监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危企业按布局有重点地建立区域性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承担本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区域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组建,并经国家总局或自治区安监局考评认定。所有高危企业都必须就近与经国家总局或自治区安监局考评认定的区域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签订有关救援服务协议(本企业建有并经国家总局或自治区安监局认定的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外),并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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