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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7号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一)编制不少于12人,且必须是专职救援队指战员;
  (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救援指挥员,其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
  (四)应急救援队应分工明确,建立健全救援指战员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指战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指战员年龄不能超过45岁,应能够佩带氧气呼吸器,具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灾组织指挥能力,并经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二)救援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新招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作一年以上;
  (四)新队员入队前经过1个半月以上的救援基础知识培训,再经1个半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援队员。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技术装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救援车1辆,11座以上面包车1辆,防爆对讲机 6台;
  (二)氧气呼吸器12台,防火防爆类照明灯具4套;
  (三)堵漏类器材、排烟类器材、破拆类器材、洗消类器材各3套;
  (四)气密性防化防护服15套。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有演习场所、体能训练场所,并配备有引体向上、举重、跳高、跳远、爬绳、哑铃、杠铃等体能训练器材或设施。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设有值班室,且有不少于6人住宿的集体宿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值班室应装备普通电话机,事故记录本,紧急出动警报装置,有供值班人员住宿的床铺、卧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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