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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7号)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
  为了配合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理顺和解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现就签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协议的企业范围
  我区境内凡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本企业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必须与就近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有偿救援服务协议。
  二、签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协议的基本原则
  (一)地方政府或企业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附后),并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方可对外从事有偿救援服务。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协议的签订以就近为原则。本市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组织的,所在地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原则上与其签订救援协议;本市没有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的,按本通知有关区域划分要求签订。
  (三)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除应当与就近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有偿救援服务协议外,还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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