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桂安监管一字[2005]10号)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我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安监部门及有关企业,并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在桂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二)自治区属非煤矿矿山企业;
(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四)企业总部与生产系统跨设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五)从事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
(六)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
(七)年采剥总量超过50万吨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
(八)非矿山企业的尾矿库。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受委托颁证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