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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安监管煤字[2005]16号)


各有关市县安监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领导安全意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各矿务局(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处(部)室、安监部门、各生产(基建)矿井副矿长级以上领导。
  二、考核规定
  下井不得少于以下规定天数:
  1、矿务局(总公司)领导、副局工程师: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
  2、矿务局(总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
  3、煤矿(公司)矿井:正职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管方面的副职14次/月。
  4、其他人员由矿务局(总公司)、煤矿(公司)自行决定。
  三、考核办法及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制度的考勤记录。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各单位的记录汇总,并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各煤矿企业领导、副总工程师深入井下记录工作由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考核机构;其他部门的领导成员深入井下的考核由其内部进行考核,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内部人员的深入井下的考核规定,认真作好记录报考核机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切忌走形式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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