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证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安监管法规字[2005]16号)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规范我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我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物质供应,现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证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办理企业年检后可继续正常生产经营。
二、凡2005年1月13日前,已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经批准暂允许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生产至2005年6月30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核发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的执照。少数因特殊原因尚未申请的,经县、市安监局签署允许生产的,并经自治区安监局同意方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已申请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名单由自治区安监局另行通知。
三、截止2005年4月30日止,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向自治区安监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检时取消该生产项目或是将该项目变更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的筹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