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