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平等
各地应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社会保险征缴标准和待遇标准,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组织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各类用人单位对招用的户口关系在农村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职工本人申请,也可将其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组织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单位的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要结合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度,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纳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范围。
(三)组织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所有招收录用城乡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将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纳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
对劳动关系固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待遇与参保的城镇职工同等;对劳动关系不固定或是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应《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146号)政策,其缴费基数以农村务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暂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按统筹地区大病互助费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其住院费用待遇与参保的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地享受。
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工伤、生育保险,适应《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和《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策,其缴费率按农村务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统筹地确定的费率标准缴纳,并与参保的城镇职工同等地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