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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就业后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渠道、多形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凡被各类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要与城镇劳动者一视同仁地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一)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城乡劳动者都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从源头上禁止就业歧视。
  (二)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农村进城务工就业的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应同工同酬。要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对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建立欠薪监控制度,尤其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与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有企业职工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负有培训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包括所招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培训经费的来源,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提取。
  (四)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务工劳动者从事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五)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简化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取消针对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减免农村务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纠纷的仲裁费;对涉及拖欠农村务工劳动者报酬、工伤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诉讼案件审理,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对农村务工劳动者自愿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减半收费。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制度,按照“先受理立案,再按管辖分工移送处理”的原则,从方便农村务工劳动者投诉出发,落实“一站式”受理农村务工劳动者的举报投诉。要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年度定期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形式,坚决查处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农村务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收取押金,拖欠和克扣工资、拖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等各类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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