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4〕17号 2004年4月23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今年要办的“8件实事”,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尽快建立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性意见。
一、就业准入平等
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实现就业对象身份上的一律平等。确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门槛,彻底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一视同仁地制定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地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一条龙”就业服务。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登记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凡招用城乡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及相关数据库。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各地要取消长期以来在就业工作中形成的“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劳动力资源,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用工原则,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
(三)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制度。进一步调动城乡劳动者、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城乡劳动者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整体推进、重点依托各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局面。全面推行城乡劳动预备制度,及时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均严格按照《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激发城乡劳动者的竞争意识,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四)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立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城乡就业资源信息共享。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标准以及“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三化”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村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的资源信息库应尽快与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相对接。进一步完善全省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广泛收集职业供求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及网络中心,强化信息公开发布系统,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服务流程,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功能和作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