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我市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政府规章实施,主要包括:《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第47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3号)、《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34号)。同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各项配套文件,也作为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依据。
四、强化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保险关系构成的主体,要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单位不得因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而降低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在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临时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五、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进行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督促其及时为本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通过政策业务培训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单位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并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各级编办、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同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核准参加社会保险的临时工作人员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社会保险基本信息。
六、抓紧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关系临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在2004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12月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