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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03〕57号),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各类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在积极推进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要突出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尽快将这类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凡我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二、理顺管理层次,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辖属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原则上按五项保险现行模式实施统筹,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及其临时工作人员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区、县(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及其临时工作人员到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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