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的意见
(苏价证〔2006〕32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7月28日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告,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
《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抓好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是在200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制定的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它是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全面总结我省多年来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它适应新的历史形势和外部环境的要求,结合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价格鉴证工作的实际,在与行政许可的结合、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司法机关委托行为的规范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和突破,设置了许多新的规定。因此,认真学习,搞好宣传,就成了贯彻实施
《条例》的首要任务。一要运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全省价格系统认真学习
《条例》,掌握
《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
《条例》的各项规定,认清意义,提高认识;二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
《条例》的宣传活动,营造声势,努力扩大
《条例》的社会影响。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突出强调价格认证中心的权威性,进一步确立价格认证中心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三要运用学习的成果,把
《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