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财社[2006]19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
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资金;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