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资源,为社区居民服务。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浴池和科教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活动。
(二十五)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改善居委会人员待遇。各区县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社区居委会人员补贴经费,形成自然增长机制。市、区财政按照各自分担一定比例的原则,全面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区县根据财力增长状况,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十六)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2000-3000户的规模调整社区,高标准建设社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建好青少年教育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健身中心、社区图书室、党员活动室、综治警务室、居委会办公室、社区服务(工作)站、就业救助站、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站、废品回收站、便民慈善超市等。3年内使全市各社区组织办公用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经过改造后的旧楼区的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并且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一处5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活动空间。
(二十七)推进社区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充分发挥家庭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覆盖市、区、街道、社区四个层面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把社区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并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各区县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布局,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社区建设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十九)形成社区建设齐抓共管的合力。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认真研究自身工作职责与社区建设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利用社区平台,推进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完善社区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指导、协调工作。建立街道、社区居委会向驻区单位定期通报情况制度,驻区单位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拓宽选人渠道,优化人员结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社区工作者,不断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及聘用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