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完善居民自治,推进基层社会民主。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不断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保障居民群众的选举权;完善居务公开制度,把居民群众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之于众,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完善居民会议制度,保障居民群众的参与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开展监督评价活动。积极推进居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十九)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二十)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五、努力建立多渠道的社区投入机制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将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发展社区各项事业,并随着市、区县可支配财力的增长而适当增加。对财力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投入社区的资金和设施,要统筹协调,集中使用,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要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资金。加大社会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力度,募集的资金除上缴中央和市统筹部分外,按合理比例用于社区福利和体育设施建设。鼓励
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投资社区服务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完善社区建设的财力保障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分清事权、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实行“财随责走,费随事转”。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对于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但需要社区协助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应实行有偿服务,给予社区相应的经费或补贴。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服务社区中小企业,继续推动社区便民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项目,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服务模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