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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加强对社区内农民工的基本素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逐步提高素质和就业能力。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五、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平等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要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依法加大对私招乱雇、非法使用农民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备案的检查。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对农民工投诉举报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处理,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优先审理,形成各部门间职能互补、通力合作、良性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要求,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以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为目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活动,正确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及调解活动。继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专项经费,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工作力量,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十五)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依法维护土地权益的主动性。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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