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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障权,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研究制定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和稳步推进,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十一)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落实现有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完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政策。对于在津外埠企业,可以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将建筑业农民工作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落实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到2008年实现各行业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十二)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新制度。凡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对与用人单位形成短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立用人单位全责缴费的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新制度。研究探索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确保返乡出城农民工享受到医疗保障。
  (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较低费率、广泛覆盖、可以转移、社会共济的原则,研究拟定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四、搞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民工管理服务
  (十四)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我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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