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按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社部发〔2006〕13号)的要求,将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作为重点,争取3年内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就业补助金。在现有劳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条款,并免费提供给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鉴证费减半收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
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结付手续。在建筑业和其他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大力推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将有欠薪记录的企业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限制拖欠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对发生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未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前,一律停止其投标资格,限制其承揽新项目。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行业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确保农民工合法的工资权益。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坚持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工资的统筹管理。抓紧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管理手段,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研究,防止和纠正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工资政策的行为。严格执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作业和生活环境,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有关事项,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