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参与鉴定的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配合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做好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伤认定证明;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明、一寸免冠照片;
(三)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各种医学检查报告(加盖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公章)等资料;
(四)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陪同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格中规定的栏目明确填写是否要求陪同鉴定的意见。用人单位要求陪同鉴定的,应提供陪同人员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被鉴定人拒绝用人单位陪同鉴定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不予承认。
用人单位拒绝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鉴定,职工个人也可向劳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被鉴定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医疗机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医疗技术鉴定意见。根据医疗技术鉴定的需要,专家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检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