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和修改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办法和规范;听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协调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经验等。
第五条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工伤导致疾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以及其他确认;
(三)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并负责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
(四)承办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事宜。
第六条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医疗卫生专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家聘用期限为2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医疗卫生专家所在单位及时报告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在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中弄虚作假的。
聘用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由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八条 根据需要,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具有医疗技术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有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职工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示;在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确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核实职工身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