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事局、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6]13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及《
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发[2004]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人事局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总工会
长沙市企业家协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及《
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