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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六)深入开展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与《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为实现《总体规划》提供保障。
  四、创新规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一)要进一步理顺全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在滨海新区规划管理体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经验和示范。逐步理顺各区县及各乡镇的规划管理体制,除市内六区外,其余区县要设立独立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各区县可在乡、镇设立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建立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机关要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对下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公示制度,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除保密内容外必
  须立即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逐步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定期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城市规划审批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投诉。
  (三)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尽快形成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面依法管理,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起草修订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起草制定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对城市开发、建设各个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进行严格管制。
  (四)要提高规划部门的创新能力。加强对天津市城市定位指标体系、空间区划管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对城镇发展控制边界问题,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进行试点。切实加强规划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规划研究工作,着手组建天津市规划研究中心,聚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针对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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