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和《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规划、执行规划、监督规划实施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规划好滨海新区。市滨海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批复》的要求,依据《总体规划》,抓紧深化完善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滨海新区各城区、各经济功能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抓紧编制滨海新区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海洋综合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处理好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的发展关系,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处理好滨海新区与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发展的关系,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做好近期建设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双平台”。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优先安排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为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用地预审等提供直接依据,确保《总体规划》近期目标的顺利实施。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布局区位,明确“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
(四)开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好空间管制区划和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做好工业、现代服务业、体育设施等布局规划,开展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编制工作。抓紧修编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心城区外围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外新家园规划。
(五)做好新城和镇、村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组织开展好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各自功能定位,高标准规划11个新城;抓紧完善小城镇及新农村布局规划,在继续做好“三镇、两村”规划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各具特色的30个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尽快开展20个一般建制镇、20个中心村规划试点,全面推进新农村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