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有关单位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劳动保障部门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
│举报人│ │性别│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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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奖励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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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及案件查证│ │
│ 结果 │ │
├─────────┼─────────────────────────────────┤
│ 案件承办 │ │
│ 机构意见 │ │
├─────────┼─────────────────────────────────┤
│ 劳动保障 │ │
│ 行政部门 │ │
│ 负责人意见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