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使用童工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使用童工的;
2.一次性使用童工3名以上的;
3.童工因工致残或者因工死亡的。
第九条 举报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按罚款额度1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一)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二)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第十条 举报下列违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按实际取得非法收入额10%~2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一)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二)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三)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或者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五)参保人员将本人的病历证、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用于冒名门诊或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
(六)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待遇,超量配药或者配取与其本人病情不符的药品后,转手倒卖,非法牟利或者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为查处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的举报人。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举报人或者被委托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举报顺序和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